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酒店、旅行社等经营主体的安全保障问题备受关注。近日,北京二中院审结了一起因酒店消防通道安全隐患导致游客受伤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下面请看这起案例。

案情回顾
张大爷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两日游活动,第一天游玩结束后,在旅行社选定的某酒店入住。当晚用餐后,张大爷在导游指引下,从酒店餐厅经一条未设照明、扶手和警示标志的消防通道返回客房。因通道光线昏暗,张大爷不慎踩空摔倒,导致颈椎骨折、高位截瘫,治疗数月后不幸去世。张大爷的家属将酒店和旅行社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0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酒店和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如何界定以及相关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酒店和旅行社均在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范围之列,但在不同场景下,两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和边界并不相同,对应着不同的过错程度,影响着责任比例划分。
具体到本案中,酒店虽主张事发通道为消防专用通道,属于“非营业区域”,不应对此负责。但法院查明,该通道连接客房与餐厅,且未设置禁止通行标识,客观上默许了游客日常使用。因此,无论是否为消防通道,只要属于酒店经营场所的一部分,酒店均需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义务内容包括确保设施符合安全标准、设置必要警示标识、消除潜在危险等。本案中,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未尽到在消防通道设置照明、扶手及警示标识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最终判定其承担50%的责任,赔偿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18万余元。
旅行社虽主张张大爷是在自由活动时间发生意外,但其作为专业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应该尽到审慎选择酒店并告知游客安全风险的义务。本案中,旅行社在知晓酒店消防通道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尽到充分警示游客通道风险的安全保障义务,甚至导游建议游客通行该路线,法院最终判定其承担10%的责任,赔偿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张大爷自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日常风险应当有一定判断,在光线昏暗、无扶手的通道中行走时,未尽到审慎判断、谨慎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失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定其承担40%的责任,自行承担自身各项损失共计92万余元。
法官提示
在旅游业蓬勃发展的当下,无论是酒店、旅行社还是游客,均需在各自角色中履行法定义务,共同构建安全、和谐的消费环境。
酒店、景区等场所的经营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该加强日常管理,定期排查隐患,尤其对消防通道、楼梯等区域,应设置清晰标识并确保设施完好。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应审慎选择合作酒店,提前排查路线风险并在行程中明确告知游客。游客需增强安全意识,对陌生环境保持必要的警觉性,避免盲目跟随未经核实的指示或引导,谨防自身疏忽大意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确保自身安全。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北京号
作者: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